石头律师第六十一章 宠物狗咬人案(二)(1/2)

文/风山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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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庭的日子终于到来,石凡和李沁去到法庭,坐上被告席。这是他第一次作为被告代理人,感受还是有点不同。

他看向原告席,正坐着两个女的,表情严肃,都戴着眼镜,像个读书人,不似无理之人。再看向法官、陪审员、书记员,竟都是女的。再看向下面旁听席,坐着的也都是女的。整个法庭就他一个男的,真有种置身于女儿国的感觉。

正式开庭,原告律师“照本宣科”读完起诉书。对于这份起诉书,他已烂熟于心,他张口就来,流利答辩,而且是脱稿,第一回合当然是他胜出。

第二回合,质证。这可是“重头戏”,因为诉讼讲究的是“以事实为依据”,没有证据支撑,哪怕你再巧舌如簧,也是口说无凭,得不到法律支持,得不到法官采信。不仅如此,证据还需形成一条证据锁链。防守时锁链要变成一枚盾,进攻时锁链要变成一杆枪,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。所以搜集证据、整合证据和质疑证据才是律师的真功夫,高下立判。

原告开始举证。

第一份证据是小区某保安的证言和医院的诊断证明,用于证明原告在小区被被告宠物狗咬伤的事实;

第二份证据是一张请假条,用于证明原告因被狗咬伤而在家休养三天的误工事实;

第三份证据是一张工资条,用于证明原告月工资有近三万元的事实;

第四份证据是原告公司同事及原告老公的证言,用于证明原告自从被狗咬伤后精神状态一直不好的事实;

第五份证据是一张原告手背的照片,用于证明原告手背被狗咬伤后留下疤痕的事实。

五份证据一一列出,看起来很充分,听起来很在理,让人不免生出同情之意。但经石凡一一反驳后,就显得有点“惨淡”了,他是这么说的,

“对第一份证据没有异议;

对第二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。首先这是一张请假条,只能证明原告曾向公司请假的事实,但并不能证明原告是因为被狗咬伤而休养在家的事实。第一,原告并没有提供医院的医嘱,如果医生在医嘱中提到要原告休养三天,那么还能扯上关系;第二,如果有这样的医嘱,那么公司应该出具一张病假条,而不是请假条;第三,至于原告这三天是在游山玩水还是在购物休闲,抑或在家休养,我们从这张请假条上看不出来。所以这张请假条明显与本案无关;

对于第三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。原告的工资很明显与本案无关,因为根本不存在误工一事;

对于第四份证据的合法性、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。首先,这两位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,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两位证人确有困难而不能出庭作证,所以他们的证言不合法;其次,这两位证人所言太虚,只是说原告精神恍惚,到底是一秒钟恍惚,还是整天恍惚?恍惚具体表现在什么地方?等等,都没有具体说明;然后,这两位证人如何知道原告因何而精神恍惚?是被狗咬伤所致还是另有隐情?很显然他们是先听原告诉说,然后再根据原告所说出具这么一份证言。那么这就不是证言,而是转述原告所言;最后,原告老公和同事跟原告关系亲密,很容易偏向原告,而不去尊重事实。所以该份证据不可信。

对于第五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。这张照片中的那个很谈很谈,差不多要用放大镜才能看到的伤疤是怎么留下的?什么时候留下的?都是一个谜,因为原告并没有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,所以这份证据也与本案无关。

石凡的质证意见一发表,原告及其律师的表情就变得十分难看。而反观陆小姐和李沁,则喜笑颜开,轻松自如。

接下来轮到被告举证,石凡一共列举了如下六份证据:

第一份证据是医疗费发票,用于证明被告已经帮原告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;

第二份证据是被告购买水果的发票以及小区保安王某的证言,用于证明被告在王某的陪同下,已经登门看望过原告,并向原告表示了歉意;

第三份证据是陆小姐朋友刘某的证言,用于证明原告被狗咬是因为原告用肉挑逗狗所致,原告具有重大过失;

第四份证据是小区物业的说明,用于证明原告和被告所在小区是允许饲养宠物狗的;

第五份证据是宠物店老板方某的证言,用于证明被告所饲养的宠物狗并非烈性犬,更不是疯狗,它只是很喜欢吃肉。而且一般情况下不会咬人,除非被恶意挑逗;

第六份证据是医生陈某的证言,用于证明被告只是很轻微的皮外伤,不需要休养,也不会留下任何疤痕。

最后,石凡还让证人刘某、宠物店老板方某出庭作证,而小区保安王某因要值班、医生陈某因要看病而不能出庭作证。

原告律师对此也进行了质证,但因为石凡的证据扎实可靠,原告律师的反驳显得苍白无力。

李沁看着石凡的举证,心中是惊讶的。她没想到一个这么小的案子,竟然被他做的这么细致,还找了这么多证人,还能让他们出庭,这都是极为难得的。哪怕换做是她,可能也做不了这么多,她觉得自己真有眼光。

可她不知道的是,石凡还去找过原告同事,跟其讲明利弊,原告同事才不敢出庭作证。

质证完成,来到辩论阶段,这是律师“争锋相对”的时刻,也是案件“总结升华”的时刻,更是律师“尽情表演”的时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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