弑汉第34章 无心之失(2/2)

文/孤怀吐明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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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问题的严重性。

原来汉朝可谓是对谋反处置最严厉的朝代之一。从法理上来说,汉代沿用了秦律中族刑连坐,自首减免,区分故意,过失等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,但又确立了一些不忠不孝方面新的原则,正是这些奇特原则造成了执行者的无可适从。说来甚长,情形紧急,贼曹二人自然也无那闲空与明溯一一分晓,便简化成“十杀”。

不敬、大不敬者,杀!毫无疑问,适才明溯的语言便是触犯了这一条,狱史话中亦提到淮南王这个忌讳,依律,二人均要受那大辟之刑。

营私结党者,杀!

依律,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须处以罚金,然谈论过程中有大不敬的言语出现,皆要受那大辟之刑,按照这一条,这一屋子的人,不管醒的醉的,结果都要处死。

首匿罪犯者,杀!

如果隐瞒不报,以后事情败露,明溯固然难逃一死,诸人隐匿了他,也是枭首陈于市的下场。

官未觉谋逆者,杀!

官吏没有发现自己管辖范围内有谋逆之人,要处以死刑。

官未捕尽谋逆者,杀!

官吏没有全部捕捉到管辖范围内的谋逆之人,也要处以死刑。

官不举告谋逆者,杀!

官吏没有举报谋逆之人,处以死刑

其监临主司者,亦杀!

其上司也是同罪处置,亦逃不了一个死字。

通行饮食者,杀!

为谋逆者提供饮食者,也是一个死字,后院的小妇人父女也是飞来横祸,开门做了趟生意,结果依此律,也是死刑,且任何理由都不予赦免。

不孝者,杀!

《孝经》有云:兄友弟恭。那市令即便是首告了众人,按照他日间认胡魁二人做大哥的情形,最后也是脱不了一个死字。

尊长首匿卑幼者,可降一等处理,仍是——杀!

明溯有点纳闷,尊长首匿卑幼好理解,胡魁是自己大兄,符合这一条。然而,降一等处理,最后还是死,这倒是哪门子道理。于是,便小声地问了起来。

二人均是苦笑不得,此等生死危急关头,明溯竟然还有心思去探讨律法条款,真是不知道该说什么好。还是贼曹恨恨地说了一声“汝想死也未必那么痛快”,明溯这才恍然大悟汉朝的死刑下面还有死刑,只不过死的方式不一样而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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