逆水行周第六百二十四章 别籍异财(2/2)

文/米糕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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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很难扯得清,那么,难道就可以“有财是大家庭的,有债是你一个人的”?

基于现实,《民律》不但不禁止“父祖在,子孙别籍异财”,还要求家庭积极分家、明确个人财产所有权,以此规避各种债务风险。

这让许多有识之士难以接受,孔颖达自己的立场也倾向于反对。

在他看来,同居共财好处多多,三代同堂、四代同堂的大家庭,才能有效确保孝、悌,这才是人伦纲常。

而朝廷现在推动分家,宛若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时推行的“异子之科”: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,倍其赋。强制百姓分家析产。

秦国统一天下,虽二世而亡,但汉承秦制,此法亦为汉初天下通行。

后来,汉武帝“罢黜百家、独尊儒术”,儒家开始介入立法,渐渐将儒家观点融入到律法之中,到了曹魏时,除异子之科,使父子无异财。

于是,同居共财成为主流,三代同堂、四代同堂的大家庭越来越多,大家族聚族而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。

孔颖达不认为这样的状况有何不对,大家族的存在,让族人们有了庇护之地,宗亲之间相互帮助,一起走过风风雨雨,延续祖宗香火。

他认为,允许“父祖在,子孙别籍异财”,是对儒家lún_lǐ学说的挑战,哪怕事实确实需要,有识之士们也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完全退让。

均其贫富,养其孝悌,这才是儒家主张的家庭lún_lǐ,朝廷强制析户,不利于家庭中老人的赡养,不利于“孝”。

还有,“别籍异财”的小家庭各营其私,易使兄弟之间亲情冷淡,互不救济,不利于“悌”。

孔颖达所看报纸上的文章,作者就重点阐述了这两个观点,他对作者的观点是心有戚戚焉。

而且,孔颖达认为,《民律》中的这几个条款,并不只是单纯的“异子之科”与“同居共财”的对立,其立法动机有些“不良”。

因为他大概能猜出天子想干什么,然而这是阳谋,谁也没法说什么。

现在看起来,是为了应对工商业大发展而做出的调整,然而,当这种条款获得通过,意味着接下来就是得寸进尺。

孔颖达觉得这样的口子不能开,开了,将来恐怕会有“千里之堤毁于蚁穴”之祸。

但是,面对这种阳谋,面对现实的立法需求,反对者们也只能想办法“摆事实、讲道理”。

他认为,实在不行,都得想个妥协的办法,好歹不要输得那么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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