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头律师第六十二章 宠物狗咬人案(三)(1/2)

文/风山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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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凡调整好心态,开始了他的脱稿演讲,他是这么说的,

“尊敬的审判长、人民陪审员。本人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,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,敬请合议庭考量。

第一,在本案中,原告具有重大过失,而被告已超额履行义务。

结合上述证人证言可知,其一,被告在小区饲养宠物狗是被允许的,而且被告所饲养的宠物狗并非烈性犬,也不是疯犬,如果没有人故意去挑逗,其不会咬人;其二,原告当时手中有一块肉,被告当时正牵着宠物狗,但狗绳较长,狗有一定的活动空间。鉴于此,原告正确的做法应是收起手中的肉,避开活动的狗。但原告“明知故犯”,用肉挑衅狗,反被狗咬伤。现在却想“反咬一口”,岂不惹人笑话;

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可知,原告对此事具有重大过失,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。但被告不仅支付原告所有医疗费,还登门致歉,已是超额履行义务,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都无法再苛责被告。

第二,原告提出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实属无稽之谈。

其一,针对误工费,原告仅提供一张请假条,而并无相关医嘱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,显然牵强附会,口说无凭。而且医生陈某已经说得很清楚,原告只是轻微皮外伤,无需养伤,何来误工一说?

其二,针对精神损害,原告仅仅提供其老公和同事的证言,然后再凭空讲讲故事,同样站不住脚。

首先,来看这两份证言的真假。一者,原告老公和其同事都与原告关系亲密,具有利害关联,他们提供的证言可信度低;二者,两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,可信度进一步降低;三者,两位证人均未目睹原告受伤一事,何以认定原告精神状态是与此事有关,那么肯定是原告先将此事告知证人,然后证人再根据原告的告知作出证言,这明显不符合证言要求,其可信度降为零;

其次,来看原告的伤疤。根据医生陈某的证言,原告只是轻微皮外伤,根本不会留下任何疤痕,不知原告从哪里找来这么一张照片,也算是费尽心机,但事实就是事实;

最后,来看原告的故事。不得不说原告编造的故事很煽情,但法律是一件严肃的事,不是说书。它需要扎实可靠的证据进行支撑,可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。即便原告所说的故事是真实的,可这与被告有何相干?

反而被告因为原告的重大过失,不仅金钱上受损,精神上同样受损。原本都市人养宠物狗是再正常不过的事,可因为原告的事情,被告已不敢再养宠物狗。可以说丧失了生活中的一大乐趣,更丧失了一个可靠的陪伴,毕竟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,这对已经丧偶的被告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打击。

所以,原告基于上述不堪一击的证据便要求被告承担如此高昂的精神赔偿,实在是荒谬。

综上,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,还被告一个公道。”。

石凡的代理意见发表完毕,李沁很满意的伸个懒腰。

原告律师露出惊讶,因为石凡看起来太年轻,很难想象年轻律师能做到如此老道,如此口才,如此犀利。

庭审结束,陆小姐心情大好,一定要请石凡和李沁吃饭,可最终的判决还没出来,石凡的心还是悬着。

这次庭审后,李沁让石凡参与了更多的案件,石凡一丝不苟、精益求精的作风深深打动了李沁,也拨动了她的心弦。

一个星期后,法院通知去拿判决书。石凡拿着判决书,一路上并没有打开,而是等他坐在车里,深吸一口气,才缓缓打开。

他逐字逐句的看着,终于到了判决部分。法院不支持误工费,可法院竟然支持精神抚慰金,而且高达两万元。他晃了晃脑袋,擦了擦眼睛,确定没有看错。他靠在驾驶座上,仰着头,闭着眼,手里紧紧攥着这份判决书。他实在想不出法官是如何判定的,他郁闷至极!

十分钟后,他睁开眼,拨通了李沁的电话,

“李沁,判决书拿到了,”,

“石凡,你怎么了?有气无力的,判决结果不好吗?”,

“嗯,赔偿精神抚慰金两万元,”,

“两万?还真敢判!,”,李沁冷笑道,“你先回来,不用着急,这还不是最后的结果。”

“不是最后……对,我们还可以上诉!”,石凡又有了精神,

来到办公室,李沁拿着这份判决书,直接翻到最后一页,稍稍看了下,然后就丢到一边,

“石凡,是不是很受打击?”,她笑着看向石凡,

“李沁,你还笑的出来,你就真不担心?”,

“担心什么?难道要我哭啊。”,她继续笑着,

“要是二审又败诉了呢?”,

“石凡,你觉得这次败诉是什么原因?”,

“我也说不清,可能是我还做的不够好吧,”,

“你做的还不够好,那还要怎么做,你就对自己这么没信心?”,

“可结果摆在这里,”,

“你觉得原告提出的请求合理吗?”,

“不合理,”,

“你觉得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吗?”,

“不充分,”,

“那如果你是法官,你会支持原告的诉请吗?”,

“当然不会,”,

“那你为什么会败诉呢?”,

“难道是法官有意偏袒原告?”,

“你现在才明白,是不是太迟钝了?”,

“可法官为什么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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